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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仲裁委员会关于申请人许某与被申请人江南影业有限公司合作协议纠纷仲裁案

作者:南昌仲裁委  发布时间:2021/6/8 16:12:34 浏览:

  一、 案件基本信息

案例类型:国内仲裁案例

业务类别:2020年

仲裁裁决时间:2021年3月20日

仲裁委员会名称:南昌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姓名:辛某

案例报送时间:2021年5月31日

案例报送单位:南昌仲裁委员会

编写作者:辛丽


     二、 案例正文采集

申请人许某与被申请人江南影业有限公司合作协议仲裁案

【关键词】

众筹合同;非法集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案情简介】

申请人许某称:被申请人江南影业有限公司的电影项目未在约定期限取得公映许可证,又不返还保证金,已构成违约,要求解除《<温暖人生>电影衍生艺术品收藏协议》,并要求江南影业有限公司返还120000元保证金、支付逾期利息、赔偿10000元律师费。

被申请人江南影业有限公司称:系因新冠疫情影响未如期取得公映许可证,不需返还保证金,支付律师费没有法律依据。

仲裁庭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江南影业有限公司的业务员通过微信群向许某推广《温暖人生》电影的投资项目,许某向江南影业有限公司支付了保证金12000元。双方签订《<温暖人生>电影衍生艺术品收藏协议》,约定:1、《温暖人生》电影衍生艺术品为电影出品人所有的《温暖人生》电影版权艺术品;《温暖人生》电影艺术,经著名设计团队设计,由江南影业有限公司或授权第三方限量发行,利用最新特殊工艺,制作精美,是影视类纪念收藏臻品,具有收藏价值;影片上映后,通过向江南影业有限公司获取艺术品所有权,或以出品人享有出品该片的全部收入(院线影片、网络电视版权、海外版权等)的份额实现现金回报;影片上映一个月后,可委托江南影业有限公司将艺术品份额以出品人所享有全部收入(院线影片、网络电视版权、海外版权等)的份额按许某所持有艺术品份额出售变现。2、《温暖人生》电影衍生艺术品的保证金为人民币12000元/份,每组艺术品的保证金相当于影片制作成本的万分之一,影片上映后艺术品所实现的价值亦为出品人所享有出品该片的全部收入(院线影片、网络电视版权、海外版权等)份额的万分之一,许某收藏拾份,保证金总额120000元;3、除因不可抗力因素、政府、监管部门及申请人因素,使得该项目未在2020年6月21日前取得公映许可证,则许某可选择要求江南影业有限公司2020年7月20日前返还保证金或选择继续履行该合同权益。

合同签订后,许某又向江南影业有限公司缴纳投资108000元,共计投资120000元。至本案审理期间,《温暖人生》未取得公映许可证。

 

【争议焦点】

(一)《<温暖人生>电影衍生艺术品收藏协议》合同的法律性质

<温暖人生>电影衍生艺术品收藏协议》,合同名称虽为“收藏协议”,但合同条款中对收藏客体并无明确表述,庭审中,对仲裁庭关于收藏客体的提问,许某和江南影业有限公司也不能作出回答。仲裁庭认为,合同中约定了“《温暖人生》电影衍生艺术品的保证金为人民币12000元/份,每组艺术品的保证金相当于影片制作成本的万分之一,影片上映后艺术品所实现的价值亦为出品人所享有出品该片的全部收入(院线影片、网络电视版权、海外版权等)份额的万分之一,乙方收藏拾份,保证金总额120000元;”和“影片上映后,通过向甲方获取艺术品所有权,或以出品人享有出品该片的全部收入(院线影片、网络电视版权、海外版权等)的份额实现现金回报”等投资内容,且许某和江南影业有限公司在起诉书、答辩状及庭审中均一致陈述了本案的投资资金回报性质,充分证明,本案合同并非“收藏协议”,而是实质上的众筹电影投资协议,“保证金”实为投资款。

(二)《<温暖人生>电影衍生艺术品收藏协议》的法律效力

江南影业有限公司的分销业务员在社会上向陌生人推广《温暖人生》电影项目,将许某拉进项目投资微信群,宣称该项目高投资回报,双方由此签订《<温暖人生>电影衍生艺术品收藏协议》,许某共计投入资金120000元。根据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二条“任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必须予以取缔。”和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的规定,仲裁庭认为,江南影业有限公司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公开的网络平台进行招引投资,公开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属于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国家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江南影业有限公司与许某签订《<温暖人生>电影衍生艺术品收藏协议》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温暖人生>电影衍生艺术品收藏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关于江南影业有限公司退还投资款、支付逾期利息、承担律师费及仲裁费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非法集资行为违反的是国家对宏观金融秩序管理的强制性法规,是当事人均应当明知和遵守的法规,故当事人双方对本案合同无效的结果都存在过错,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根据公平合理原则,仲裁庭裁定,江南影业有限公司应返还许某的全部投资款120000元,仲裁费用系因江南影业有限公司未归还投资款必然产生的直接损失,应由江南影业有限公司承担;许某主张的逾期利息和律师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仲裁庭不予支持。

 

【裁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条之规定,仲裁庭裁决如下:

(一)江南影业有限公司向许某返还投资款120000元;

(二)许某和江南影业有限公司按支持比例各自承担仲裁费用;

(三)驳回许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相关法律规定解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二条规定“任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必须予以取缔。”,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该条法规禁止的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且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情况下的集资活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结语和建议】

1、本案是一起事件引发的系列案件中的一件,该事件集资金额巨大,集资行为缺乏信用保证,完全游离于国家金融管控之外,蕴含巨大的金融风险和法律风险,涉及对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破坏,严重违反了国家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依法认定为无效。

2、电影“众筹模式”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方法,众筹模式种类多样,此类模式是否涉嫌非法集资应当引起特别关注。